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6民初33209号之一
原告:哈尔滨交联电力电缆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新榆树工业园区江南中环路888号。
法定代表人:范宝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少普,江苏云尚至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仲崇彪,江苏云尚至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四街9号院1号楼1至7层。
法定代表人:温明。
哈尔滨交联电力电缆制造有限公司与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出具(2021)京0106民初33209号裁定书,冻结了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38 514.73元。现哈尔滨交联电力电缆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本院解除对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账户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哈尔滨交联电力电缆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38 514.73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魏敬贤
二〇二二年二月九日
法 官 助 理 谢家文
书 记 员 郭欣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