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黑0102执202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交联电力电缆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鑫,总经理。
被执行人:******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景山,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哈尔滨交联电力电缆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2民初1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4月9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标750004.14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传票、被执行人报告财产登记表,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
经查询,已查封被执行人******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车牌两辆,因不掌握车辆下落,暂无法处置。除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大额银行存款、有价证券、车辆及不动产信息,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其他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并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通知申请执行人,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璐审判员路遥审判员陈熙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吴 梓 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