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联创众升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宁佳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联创众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8991号 原告:北京宁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海淀区三里河路17号9层906-0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北京联创众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海淀区大柳树富海中心2号楼11层1104。 法定代表人:姜奕铎。 原告北京宁佳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联创众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宁佳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北京宁佳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宁佳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