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41376号
原告:***,男,199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被告:北京联创众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18号院-4楼16层1602-2室。
法定代表人:***,副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北京联创众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创众升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我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2500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我未撤销备案期间的保密补贴6000元,并于次月撤销原告在北京市出入境总队的国家工作人员出入境备案;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我交通费100元、误工费5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我于2018年3月19日至2020年8月30日期间就职于被告公司并签订了劳动合同,被告从2019年5月开始拖欠工资直至离职。后我提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出具了调解书,但未提及赔偿金,我为了能尽快追回拖欠的薪资签订了调解书。后我于2021年5月11日再次提起劳动仲裁,但因签署了调解书未予受理。现我对仲裁结果不服,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2020年9月,***以要求联创众升公司支付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后双方经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与北京联创众升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8日解除劳动关系;二、北京联创众升科技有限公司应向***支付工资总额为49045.4元,并从2020年10月30日起每月支付7356.81元,截止2021年3月30日前支付完毕;三、***与北京联创众升科技有限公司在明确知晓《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前提下,确认双方此后再无其他劳动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反悔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现之前生效的调解书已确定双方之间再无其他劳动争议,***再次以劳动争议为由申请劳动仲裁并提起本案诉讼,即对之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反悔,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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