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6民初3404号
原告:山东赢丰建材有限公司,住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
被告:***,男,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
原告山东赢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原告山东赢丰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山东赢丰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许娟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宋晓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