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赢丰建材有限公司

山东赢丰建材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116执3016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赢丰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孟庆春,总经理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山东赢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116民初387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认:
一、被告***欠原告山东赢丰建材有限公司货款本金35360.00元。该货款由***于2021年9月30日前支付给山东赢丰建材有限公司10000.00元;于2021年10月30日前支付给山东赢丰建材有限公司25360.00元。
二、山东赢丰建材有限公司放弃对利息的请求。如***任一期逾期,山东赢丰建材有限公司可就***尚欠本案的剩余全部货款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另须向山东赢丰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5000.00元。
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2.00元、保全费420.00,由被告***负担。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本院于2021年11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过财产调查,查询了银行、房管、车辆、公司等信息,通过对点对点查控系统中不动产、机动车、公积金等查询,查封被执行人名下部分账户,执行到位833.81元,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作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洋
审判员 鲁爱军
审判员 车 欣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春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