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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25莱芜市赢丰建材有限公司与无锡宁泉能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6)苏0206民初4925号
本案在审理原告莱芜市赢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宁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莱芜市赢丰建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0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莱芜市赢丰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莱芜市赢丰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00元(已减半收取),由莱芜市赢丰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书记员俞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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