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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市赢丰建材有限公司、北京中非博克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6)鲁1202执1847号
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202民初29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在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应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该案总标的为2120273.92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1942元,保全费5000元,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履行能力。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代理审判员***代理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