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民申243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6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浙江苍南仪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工业示范园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玉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浙江苍南仪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浙03民终1054号民事判决,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第十一项之规定,先后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浙江苍南仪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浙江苍南仪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二二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