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327执恢135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浙江苍南仪表厂,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工业示范园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苍南县华力仪表厂,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求知东路141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温苍商初字第00722号民事判决,于2023年8月2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苍南仪表厂与被执行人苍南县华力仪表厂合伙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11月07日作出(2022)浙0327破1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宣告苍南县华力仪表厂破产。
本院认为,现因被执行人苍南县华力仪表厂已被宣告破产,本案应裁定终结对被执行人苍南县华力仪表厂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第二百六十五条及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2012)温苍商初字第0072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中对被执行人苍南县华力仪表厂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