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621诉前调确1282号
申请人:浙江苍南仪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145778462F,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灵溪镇海峡大道345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山东惠民中泰天然气能源装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1061950667U,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惠民经济开发区高端铝产业园胡集镇220国道南侧666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23年9月7日通过网上立案系统进入诉前调解程序。经惠民县人民法院胡集法庭主持调解,二申请人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申请人浙江苍南仪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法院提出撤回本案起诉,并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
经本院审查,申请人浙江苍南仪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浙江苍南仪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并依法予以确认。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