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艾克森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艾克森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汉绿地滨江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鄂0106执7874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艾克森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谢春路14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514776001。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武汉绿地滨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诚善里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5655654717。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艾克森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绿地滨江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鄂0106民初5398号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绿地滨江置业有限公司立即向申请执行人上海艾克森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定作款1571679元以及承担案件执行费18117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汉绿地滨江置业有限公司的财产,限额1589796元。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