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艾克森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艾克森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锐安科技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8民初37016号 原告:上海艾克森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谢春路145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汉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锐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小口路66号中关村东升科技园B-2号楼七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艾克森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锐安科技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上海艾克森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且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艾克森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王**鸽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