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昊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上海昊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382民初2874号

原告:上海昊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上海市金山工业区欢兴村**号**幢,机构代码:91310116554329043Q。

法定代表人:周艳艳。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福群,浙江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昊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昊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昊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328元,减半收取2664元,由原告上海昊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卢芸芸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 张骞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