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昊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上海昊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民终28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昊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欢兴村2160号8幢。
法定代表人:周艳艳,董事长。
原审被告:浙江宏悦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江南街道白云工业功能分区云二路16号第二幢笫一层。
法定代表人:程跃凤,执行董事兼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昊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浙江宏悦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2019)浙0382民初82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本院委托原审法院于2020年7月17日向上诉人**送达了受理上诉通知书,告知其在指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司法救助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莉萍
审 判 员 胡爱玲
审 判 员 王蒙蒙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 赵丽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