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昊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上海昊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林会、浙江宏悦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382民初6991号
原告:上海昊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欢兴村2160号8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554329043Q。
法定代表人:周艳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福群,浙江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被告:浙江宏悦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白云工业功能分区云二路16号第二幢第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45644447310。
法定代表人:程跃凤,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上海昊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宏悦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昊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汤 铭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  陈紫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