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3民辖终6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宏悦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江南街道白云工业功能分区云二路16号第二幢笫一层。
法定代表人:程跃凤。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昊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欢兴村2160号8幢。
法定代表人:周艳艳。
上诉人浙江宏悦工贸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2019)浙0382民初823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浙江宏悦工贸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被告的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在永康市。应由永康市人民法院管辖,约定管辖地与上诉人、被上诉人均无关,约定无效。请求将本案移送永康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合同签订地在乐清市,双方约定由合同签订地即乐清市人民法院管辖,乐清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周瓯翔
审 判 员 李翔宇
审 判 员 钱晓勇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 郑思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