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13民初2804号之一
原告:浙江圣字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奉化区西坞街道西坞南路11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求是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昌城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圣字管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昌城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圣字管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合法、自愿,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圣字管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3538元,合计3563元,由原告浙江圣字管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文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