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13民初5021号之一
原告:浙江圣字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西坞南路1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144841431J(1/1)。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浙江求是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潜江市科普燃气具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潜江市园林办事处**垸路3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圣字管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潜江市科普燃气具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浙江圣字管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0元,减半收取2000元,由原告浙江圣字管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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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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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文
1、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2、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