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圣字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圣字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邵阳市邵安燃气器具安装维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13民初3574号 原告:浙江圣字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西坞南路1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144841431J。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阳市邵安燃气器具安装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西湖***园新8栋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03MA4PC0CC7A。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圣字管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邵阳市邵安燃气器具安装维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向原告浙江圣字管业股份有限公司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原告浙江圣字管业股份有限公司明确表示不予交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江 敏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