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民终110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圣字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西坞南路**。
法定代表人:张申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晴,浙江求是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5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8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庆和,浙江金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浙江圣字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2019)浙0213民初42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江圣字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浙江圣字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浙江圣字管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180元,减半收取590元,由上诉人浙江圣字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蔡惠娜
审判员 莫爱萍
审判员 王亚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周维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