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泰鸿南兴电站辅机有限公司

某某飞橡塑管业有限公司、某某某某兴电站辅机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27财保603号 申请人:***飞橡塑管业有限公司,地址:景县景安大街惠东三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065702767U。 法定代表人:翟淑珍,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兴电站辅机有限公司,地址:***市山海关经济开发区上海道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51576776127F,组织机构代码:57677612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于2021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兴电站辅机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6.34016万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兴电站辅机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6.34016万元予以冻结。 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冻结其他财产权利的期限为三年。 本案申请费1337元,由申请人***飞橡塑管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 判 员  李 娜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游项英 书 记 员  闪向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