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181执3691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力宇燃气动力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力宇燃气动力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6日作出(2018)湘0181民初6449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省力宇燃气动力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执行。
2019年9月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19年9月3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19年9月4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工商、无证券、无车辆登记信息,于2019年10月16日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1300元,于2019年10月24日发放给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9月20日向浏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通过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19年10月16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于2019年10月24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10月28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06041元,已执行到位1300元,尚有104741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沈伟武
审判员 潘 玲
审判员 陈南飞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熊振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