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鸿鑫金属制品制造有限公司

大庆鸿鑫金属制品制造有限公司、黑龙江省源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0691执861号
申请执行人:****金属制品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杨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晓峰,黑龙江司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源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海伦市。
法定代表人:孙路,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属制品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源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金属制品制造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黑龙江省源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履行给付10万元本金及利息的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金属制品制造有限公司提出的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黑0691民初3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泽军
审判员  贾李强
审判员  孙 威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边庆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