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585民初8006号
申请人:苏州百狮腾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6945085379,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双凤镇瓯江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策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策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华东风机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81553744181Q,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绣惠街道太平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苏州百狮腾电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华东风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苏州百狮腾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担保,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华东风机有限公司名下存款133634.67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苏州百狮腾电气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华东风机有限公司名下存款133634.67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物。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