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0114执保135号
申请人:山东华东风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绣惠街道太平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山***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闻喜经济技术开发区山***办公大楼4层408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山东华东风机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华东风机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山***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1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华东风机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1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