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东风机有限公司

沈阳红杉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民申178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沈阳红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新区浑南东路19号303室。
法定代表人:李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仲博,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山东华东风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绣惠太平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谢杰,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沈阳红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杉科技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山东华东风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东风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1民终98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红杉科技公司申请再审称,所有《公证书》、《函件》中的材料足够证明华东风机存在质量问题,并且经过反复维修,反复大修,返厂维修,也没有稳定运行,导致福建鼎信业主石灰窑多次停炉事故,华东风机推诿,逃避,搪塞等不给予维修。原审认定的关于风机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事情不清,也不允许质量鉴定,发生的质量问题全部在安装后两个月内,即使现在申请鉴定,依然可以鉴定出具有功能性问题。山东华东风机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也不符合合同标准;所有的验收工作统一由业主进行流程验收,沈阳红杉只能进行表面有无破损,数量等进行核对,无法进行实质验收,只有等整个石灰窑全部安装完成,稳定运行后才能对所有配件进行验收,而不能单独某一个产品进行验收。《产品订购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其条款履行,原审法院没有查清基本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依法再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特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5年12月17日至2016年11月21日,华东风机公司与红杉科技公司签订四份《产品订购合同》,虽然涉案合同约定质保期从石灰窑工程经业主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开始计算,但该约定不合理,且时间无法确定。原判决认为涉案产品质量保证期自交付业主使用开始起算,是考虑涉案产品的性质和使用情况,依据法律规定与当事人约定,并综合考虑全案争议情况的结果,并无明显不当。因涉案风机使用已超出一年的质保期,红彬科技公司申请对13台风机进行质量鉴定,不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未予支持其鉴定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九条”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勘验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的规定,红彬科技公司在本院再审审查期间提出申请鉴定,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准许。因红彬科技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损失与案涉风机质量问题具有关联性,原审未支持其要求华东风机公司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并无不当。综上,红杉科技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沈阳红杉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继鹏
审判员  孔祥雨
审判员  蔚 波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卢欣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