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911执1737号
申请执行人:泰安市***土工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青春创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士芹,总经理。
被执行人:大庆亚东无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铁人生态园区萨大中路261号。
法定代表人:白亚东,经理。
申请执行人泰安市***土工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庆亚东无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17)鲁0911民初5289号民事判决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8月8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
2018年8月9日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平台查询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登记、车辆登记等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信息,工商总局无登记,也无车辆信息。
2018年11月22日,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平台查询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登记、车辆登记等财产信息,被执行人无其它线上财产记录。
2018年12月22日将被执行人大庆亚东无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
2018年12月24日委托红岗法院到大庆市房屋产权市场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
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经法院穷尽执行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现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延迟履行金。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杜庆文
审判员 崔 杰
审判员 孙修凯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金 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