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龙安第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黑龙江省龙安金属结构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黑0104民初3414号 原告***,男,1971年4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哈尔滨市道外区。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仲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仲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龙安金属结构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 被告黑龙江省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 被告哈尔滨轨道交通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黑龙江省龙安金属结构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省安装工程公司、哈尔滨轨道交通装备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797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5,39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代理审判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