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黑0108执825号
申请执行人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项目总监。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龙安金属机构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长***科技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龙安金属结构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8民初13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标的518522.00元。在本院强制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车辆、房产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现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赵 娜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