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581执77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林州市***属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林州市横水镇东**。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龙安金属结构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进乡街122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林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0581民初578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2月14日向被执行人黑龙江省龙安金属结构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黑龙江省龙安金属结构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黑龙江省龙安金属结构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23001865751050001893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27771.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