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龙安第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黑龙江省龙安金属结构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110民初6332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9月2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哈尔滨市南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彤,北京大成(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龙安金属结构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进乡街12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黑龙江省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动源街2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省龙安金属结构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省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2767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 超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周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