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110民初6332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9月2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哈尔滨市南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彤,北京大成(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龙安金属结构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进乡街12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黑龙江省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动源街2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省龙安金属结构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省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2767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 超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周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