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航空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铁七局集团郑州工程有限公司、郑州航空港兴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192民初3629号 原告:***,男,195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睢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XX磊,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铁七局集团郑州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陇海中路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工。 被告:郑州航空港兴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航空港区金融广场东侧4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工。 被告: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规划市政建设环保局,住所地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 负责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工作人员。 原告***与被告中铁七局集团郑州工程有限公司、郑州航空港兴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规划市政建设环保局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