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中铁七局集团郑州工程有限公司、郑州航空港兴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192民初3629号
原告:***,男,195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睢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XX磊,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铁七局集团郑州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陇海中路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工。
被告:郑州航空港兴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航空港区金融广场东侧4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工。
被告: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规划市政建设环保局,住所地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
负责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工作人员。
原告***与被告中铁七局集团郑州工程有限公司、郑州航空港兴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规划市政建设环保局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