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华中国电电力集团有限公司、郑州航空港区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192民初1845号之一
原告:**,男,1980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见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见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华中国电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1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被告:郑州航空港区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航空港区新港大道北段金融广场408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郑州航空港兴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航空港区金融广场东侧4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与华中国电电力集团有限公司、郑州航空港区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郑州航空港兴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7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华中国电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以**与合同签订人***为达到非法目的,采取虚假材料提起诉讼,影响本案客观公正,干扰***等人刑事案件进展为由提出中止审理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华中国电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方合同签订人***被以职务侵占、伪造公司印章罪起诉,该刑事案件正在审理中,为避免对刑事案件的审理造成影响,本案应中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李 萌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