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民终88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映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128号1号楼11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郑州市世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航空港区新港大道与人民路交叉口智能终端手机产业园3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男,197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原审被告:郑州航空港兴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航空港区金融广场东侧4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河南映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郑州市世基实业有限公司、***、郑州航空港兴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2018)豫0192民初17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向上诉人***开具缴纳上诉费用通知,上诉人***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间缴纳上诉费用。上诉人***也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马 晋
审判员 ***
审判员 刘 皓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陈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