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1执1674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航空港兴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航空港区金融广场东。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郑州迅迈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新港大道与人民路交叉口手机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同健(**)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9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
被执行人:***,女,197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大埔县。
郑州航空港兴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郑州迅迈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同健(**)电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民初35号民事判决书、(2019)豫执28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郑州迅迈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同健(**)电子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郑州航空港兴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06462334元。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于2019年8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
2.于2019年8月23日、2019年12月9日两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存款62200.62元,扣划后已缴纳执行费。
3.于2019年10月17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4.2019年11月8日前往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经查被执行人郑州迅迈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5.因符合法定条件,于2019年11月25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2019年12月27日约谈申请执行人郑州航空港兴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经核实被执行人郑州迅迈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同健(**)电子有限公司、**、***正按约定如期还款,因还款周期过长,申请执行人郑州航空港兴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目前,本案执行标的尚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闫 明
审判员 ***
审判员 马 刚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常城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