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璧山供电分公司

某某某某与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璧山供电分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120民初2794号 原告:***,男,生于1965年8月26日,汉族,居民,住重庆市璧山区。 原告:***,女,生于1944年11月14日,汉族,居民,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弘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奥嘉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璧山供电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服装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4507004509。 负责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名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名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璧山供电分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1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雷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