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120民初2794号
原告:***,男,生于1965年8月26日,汉族,居民,住重庆市璧山区。
原告:***,女,生于1944年11月14日,汉族,居民,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弘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奥嘉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璧山供电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服装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4507004509。
负责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名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名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璧山供电分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1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雷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