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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寅椿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重庆市璧山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撤销停电通知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渝0112行初45号 原告重庆寅椿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广普镇周家村四组。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重庆共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璧山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金剑路75号。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代理人***,重庆言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该委工作人员。 第三人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璧山供电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服装城。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重庆名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汉族,1980年1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县。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47年1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县。 原告重庆寅椿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璧山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撤销停电通知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5日受理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7月10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行政诉讼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寅椿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