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20民初6605号
原告:重庆市璧山区渝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八塘镇石庙镇石庙村3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MA5UMX863C。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月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璧山供电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服装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4507004509。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璧山区渝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璧山供电分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9月4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以及开具缴费通知书,限期在收到该通知书的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至今未向本院交纳诉讼费也未申请缓交、免交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未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又不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因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