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璧山供电分公司

某某某某与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璧山供电分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20民初6606号 原告:***,女,1981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月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女,195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 被告:重庆市璧山区渝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八塘镇石庙镇石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MA5UMX863C。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璧山供电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服装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4507004509。 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重庆市璧山区渝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璧山供电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及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减、免、缓交受理费。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