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陕西秦盛联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0)陕0402民初4809号
原告:***,男,汉族,1987年1月29日生,陕西省咸阳市人,系西咸新区村民,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咸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某广州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89年2月23日生,住西咸新区,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
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陕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广州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按照原告在诉讼中提供的被告***具体住址向被告送达诉讼文书,但无法送达,且提供不出被告其他住址及工作单位,致相关法律文书无法向被告送达。
本院认为,原告无法提供被告具体住址、工作单位,致本案诉讼程序无法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之起诉。
案件受理费1914元免于收取,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O二0年十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