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402民初5958号
原告:**,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某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
被告:**,男,汉族。
本院审理原告**诉被告陕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诉讼中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56元减半收取217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王 影
人民陪审员 李 丽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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