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秦盛联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秦盛联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402民初5958号 原告:**,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某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 被告:**,男,汉族。 本院审理原告**诉被告陕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诉讼中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56元减半收取217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王 影 人民陪审员  李 丽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