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526民初660号
原告:福士德锅炉有限公司(曾用名:安阳市福士德锅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新型制造业产业园区福士德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陕西蒲城大红门肉类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东杨乡蒲大路口东300米。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福士德锅炉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蒲城大红门肉类食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6日立案。原告福士德锅炉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福士德锅炉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