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士德锅炉有限公司

安阳市福士德锅炉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南阳光油脂集团安阳粮油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523民初2627号
原告:安阳市福士德锅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新型制造产业园区福士德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陈新军,该公司经理。
被告:河南阳光油脂集团安阳粮油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汤阴县产业集聚区阳光大道与金穗路交叉口东南角。
法定代表人:任俊岭,该公司经理。
原告安阳市福士德锅炉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河南阳光油脂集团安阳粮油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立案后,原告安阳市福士德锅炉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河南阳光油脂集团安阳粮油食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阳市福士德锅炉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河南阳光油脂集团安阳粮油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对自己依法享有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阳市福士德锅炉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阳光油脂集团安阳粮油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31元,减半收取1166元,由原告安阳市福士德锅炉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石 红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中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