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士德锅炉有限公司

安阳市福士德锅炉有限责任公司、山东郓城元大化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523执1827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福士德锅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新型制造业产业园区福士德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陈新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大庆,男,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山东郓城元大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郓城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侯仰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安阳市福士德锅炉有限责任公司与山东郓城元大化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作出的(2020)豫0523民初4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裁判文书确定,山东郓城元大化纤有限公司应给付安阳市福士德锅炉有限责任公司质保金6万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300元。因山东郓城元大化纤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裁判文书确定履行给付质保金本息的义务,安阳市福士德锅炉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传唤其法定代表人侯仰奇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并委托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到郓城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予以查询。均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三、因被执行人山东郓城元大化纤有限公司经营场所位于山东省郓城县,受疫情影响未能到其经营场所实地走访调查。本案中已作出拘留决定书,待疫情过后发现被执行人山东郓城元大化纤有限公司法人侯仰奇下落后即对其采取拘留措施。
四、已向被执行人山东郓城元大化纤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经告知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律师调查令协助调查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申请律师调查令进行调查。
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以面谈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何大庆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何大庆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未申请律师调查令协助调查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山东郓城元大化纤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安阳市福士德锅炉有限责任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石永斌
审判员  屈克勇
审判员  刘现光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江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