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05民终21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滑县光明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滑县道口镇道康路。
法定代表人:鄢会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坤,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宝胜,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阳市福士德锅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新型制造业产业园区福士德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陈新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宇宁,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章亮,河南本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滑县光明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光明纸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阳市福士德锅炉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福士德锅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2019)豫0523民初36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光明纸业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1.原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1)光明纸业公司已明确表明双方检测验收不仅是对“废气”的验收,还应由改造后锅炉出力不低于75%、噪音检测等一系列检测构成验收,以上一系列检测结果由福士德锅炉公司出具验收报告,供需双方在验收报告上签字确认才是完成对锅炉氮燃烧改造的验收。不能将“废气验收”等同于“共同验收”。且2019年5月29日检测报告是在较低负荷下检测的结果,不能真正反映在满负荷时排放情况。(2)福士德锅炉公司员工认可其提供的“减压阀”存在质量问题,其提供的调压阀气压范围与燃烧机标注差别很大,调压阀损坏根本原因为压力范围远远低于燃烧机标注标准,经求助华润燃气公司,利用他们在天然气管道上安装的调压阀把气压调到燃烧机所需压力,才点燃了锅炉。福士德锅炉公司提供的调压阀损坏根本原因是调压阀的压力范围远远低于燃烧机标注标准,要想调压阀不再出现故障,唯一办法是更换为同燃烧机相匹配的调压阀,但福士德锅炉公司从2018年10月22日至今没有为光明纸业公司更换合格的调压阀。福士德公司不修理、不更换、不退货、不减少价款,一审认定其完成合同义务明显不当,一审认定为系燃气公司阀门问题,属认定事实错误。2.福士德锅炉公司未尽到培训义务,除提交一张“培训单”以外,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已对光明纸业公司员工进行相应培训。3.福士德锅炉公司报价过高,光明纸业公司要求福士德锅炉公司提供燃烧机的增值发票,原审未予支持。
福士德锅炉公司辩称,原审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1.答辩人已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全面履行了义务,不存在任何瑕疵。上诉人对检测报告提出的各项异议无道理,且该检测报告系上诉人自行委托,答辩人认可该结论;2.锅炉改造出力不低于75%,是根据锅炉及天然气本身的效值计算出来的,依据简单物理计算公式计算,不需要检测;3.所谓的噪声检测,在燃烧机的《型式实验报告》中已经附明合格的检测结论,也不需要重复检测。上诉人自行委托检测的检测机关出具报告之后,答辩人认可就已经完成共同验收,并非系上诉人所说未验收;4.减压阀的膜片损坏并不是自身的质量问题产生的,答辩人没有负责免费更换的义务;5.上诉人所称答辩人未履行培训义务不属实。国家有专门法律规定锅炉工资质及担任条件,上诉人所称的培训,系担任锅炉司炉工之前所应该接受的培训,答辩人无义务开展这样的教育及培训。上诉人锅炉工韩某、王某在锅炉现场维修保养单的签字证实了答辩人的调试完成、锅炉正常运转,以及基本的现场操作培训。综上,答辩人已完全按照合同履行了自己全部应尽的义务,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福士德锅炉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锅炉低氮改造款2万元,并支付从2019年6月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8月21日,光明纸业公司作为需方、福士德锅炉公司作为供方签订RS1000利雅路燃烧机《购销合同》,其中第一条约定总价为40万元,并备注改造后锅炉氮氧化物排放低于30mg/m3,改造后锅炉出力不低于75%;第二条约定质保期为燃烧器出厂之日起18个月或燃烧器调试验收合格之日起12个月(以先到者为准);第十条约定由供方用专用烟气分析仪测试锅炉氮氧化物排放达到30mg/m3以内,并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按此标准并出具检测报告;第十一条约定供方负责设备的改造、调试、培训,需方负责协助或土建部分;第十二条约定合同签订后需方向供方支付合同总额30%作为定金,货物发货前支付合同总额60%,供方调试完毕后支付合同总额5%,剩余5%供方和需方共同验收后三日内付清;第十六条约定,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不成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供方当地人民法院起诉。次日即8月22日,光明纸业公司通过银行转账向福士德锅炉公司转款12万元;同年9月4日,光明纸业公司通过银行转账分两次向福士德锅炉公司共转款24万元;2019年1月26日,光明纸业公司通过银行转账向福士德锅炉公司转款1万元;同年6月17日,光明纸业公司通过银行转账向福士德锅炉公司转款4000元。河南和图同盛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接受光明纸业公司委托,于2019年5月29日作出《检测报告》,检测结果中显示氮氧化物第一次、第二次、第三次检测结果分别为4mg/m3、6mg/m3、4mg/m3。光明纸业公司为此支出检测费用6000元。2019年10月12日,河南本伟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章亮受福士德锅炉公司委托,向光明纸业公司发出《催收货款律师函》,主要内容为合同总金额40万元,光明纸业公司已支付374000元,第三方检测归福士德锅炉公司负责,光明纸业公司提出自己找检测公司费用为6000元,故剩余26000元货款中扣除第三方检测费用6000元,要求光明纸业公司给付锅炉款2万元。
福士德锅炉公司提交利雅路热能设备(上海)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委托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作出的《燃烧器型式试验报告》复印件,以证实燃烧器质量合格;提交经光明纸业公司员工韩某、王某签字确认的《锅炉现场维修保养单》(该保养单上客户意见或建议一栏显示“重新调节锅炉压力,并告知用户如何调试及注意事项,现场培训用户,培训司炉人员操作”,韩某、王某在该栏签字),以证实燃烧机于2018年9月10日安装、9月12日调试,主张2019年5月29日即《检测报告》作出之日为验收合格之日,根据合同第十二条约定,应自2019年6月2日起计算利息。光明纸业公司认为《燃烧器型式试验报告》系复印件,且不能证明其产品在实际运行中不出现问题;认可韩某、王某系其公司员工,韩某为烧锅炉的,王某为办公室人员、负责采购,但该二人不能代表公司签字。
光明纸业公司提交《锅炉低氮改造方案》,该方案显示各项费用中利雅路燃烧机33万元,FGR管道及保温、人工、辅材、安装4万元,火口改造8000元,控制系统1万元,调试、报检、运输4000元,第三方检测8000元,合计40万元,以证实应自26000元扣除该8000元;另提供照片5张,以证实福士德锅炉公司提供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福士德锅炉公司对《锅炉低氮改造方案》无异议,但称改造方案系初步估价,不能代表每项实际产生的费用,根据合同约定其公司有权委托第三方检测,光明纸业公司未经其公司同意自行委托第三方检测,其公司同意扣除检测费用6000元,所以光明纸业公司才向其公司汇款4000元,与合同约定的95%的金额相吻合;其公司产品并无质量问题,光明纸业公司第一次反映膜片出现问题,其公司售后人员到现场后未发现其他问题,所以进行了更换,几天后光明纸业公司再次反映膜片出现问题,其公司售后人员和销售领导都去现场勘察,最后发现系燃气公司阀门有问题,所以其公司让光明纸业公司联系燃气公司解决,其公司已履行全部合同义务。
诉讼中,光明纸业公司曾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将本案移送滑县人民法院管辖,后又自愿撤回管辖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合同约定,双方共同验收后三日内光明纸业公司应付清福士德锅炉公司剩余5%合同价款,光明纸业公司委托河南和图同盛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检测,福士德锅炉公司亦认可此事,可视为系双方共同验收,检测结果中氮氧化物排放符合合同约定,福士德锅炉公司也已尽到调试、培训义务,光明纸业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福士德锅炉公司未完全履行合同或系瑕疵履行,亦明确表示本案中不提起反诉,故关于质量问题,不予处理,光明纸业公司认为减压阀膜片在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不应支付剩余货款的意见,不予采纳。福士德锅炉公司的《锅炉低氮改造方案》中显示除第三方检测外其他费用为392000元,现已收到货款374000元,剩余货款为18000元,福士德锅炉公司称《锅炉低氮改造方案》仅系初步估价,要求光明纸业公司支付2万元的意见,不予采纳。福士德锅炉公司在2019年10月12日的《催收货款律师函》中仅要求光明纸业公司履行剩余2万元货款,并未主张逾期付款利息,故其主张自2019年6月2日起计算逾期付款利息,不予支持,应自本案立案之日即2019年11月2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至还清之日止计算利息为宜。
综上,对福士德锅炉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支持锅炉款18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8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5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超出部分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一、被告滑县光明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安阳市福士德锅炉有限责任公司锅炉款18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8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5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安阳市福士德锅炉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安阳市福士德锅炉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5元,被告滑县光明纸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35元。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上诉人提交的证据有:1.图片四张,用以证明燃烧机无法配套适用。2.证人王某证人王某证明被上诉人未完全履行合同,合同约定进行培训,但被上诉人未对上诉人公司员工培训。以及证人韩某书面证词一份。被上诉人质证认为:1.对上诉人提交的照片的证明目的有异议。该组证据并不能证明被上诉人燃烧机的减压阀存在任何质量问题,铭牌是德国原装进口,标示是统一标记,中国总代理会根据不同情况配置不同的簧,使其正常使用,只是标签没有撕掉,故减压阀不存在任何问题。2.对证人证言的证明目的有异议,证人系上诉方的公司员工,与上诉人具有利害关系,且在维修保养单上有王某的签名,故他的陈述不能否认文字上的记录,且文字记录是当天签收,该保养单可证明被上诉人公司对上诉人锅炉工进行培训,当初锅炉的改造之后使用完全正常。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有:1.德国减压阀的技术资料,载有关于簧的解释,证明被上诉人没有提供质量不合格的产品。2.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3.燃烧器型式实验报告,系关于噪声监测的内容。上诉人质证认为:被上诉人提交的三份证据是复印件,非原件,不能证明被上诉人主张。其来源不明,上诉人方也从未见过。
本院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2018年8月21日,光明纸业与福士德锅炉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关于案涉设备是否经双方共同验收。河南和图同盛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系光明纸业公司委托,对该检测报告,福士德锅炉公司予以认可,可以视为双方共同验收。双方共同验收后三日内光明纸业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付清福士德锅炉公司剩余5%合同价款。光明纸业公司上诉称福士德锅炉公司未履行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的义务,并在二审期间提交王某和韩某证人证言拟证明其主张,福士德锅炉公司对此二人证人证言不予认可,王某、韩某系光明纸业公司员工,与光明纸业公司有利害关系,且王某、韩某的证人证言不足以否认其已在《锅炉现场维修保养单》上签字确认的事实。对王某、韩某的证人证言,本院不予采信。光明纸业公司上诉称福士德锅炉公司提供的调压阀气压范围与燃烧机标注存在较大差别致无法正常使用,未能提交足够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主张及反驳福士德锅炉公司的主张,对光明纸业公司的此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滑县光明纸业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滑县光明纸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张 静
审判员 付文华审判员张利平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孙燕
书记员石梦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