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士德锅炉有限公司

山东郓城元大化纤有限公司、安阳市福士德锅炉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5民终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郓城元大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郓城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侯仰奇,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军华,山东鲁韵正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德响,山东鲁韵正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阳市福士德锅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新型制造业产业园区福士德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陈新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章亮,河南本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超,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山东郓城元大化纤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阳市福士德锅炉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2019)豫0523民初33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山东郓城元大化纤有限公司一审时提出管辖异议,一审法院未予审理径行判决,原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2019)豫0523民初336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重审。
山东郓城元大化纤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崔素萍
审判员  付文华
审判员  朱志伟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谢跃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