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川1102执1179号
申请执行人:***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法定代表人:胡文彬,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胜,男,198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被执行人:**,男,1972年8月24日出生,汉,住**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区。
申请执行人***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5)乐中民初字第60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经济损失39350.5元,并承担诉讼费用1098元。
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经本院依法告知后,申请执行人表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因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本院已依职权将被执行人李永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出了限制消费令等措施。为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荫建
审判员 余红波
审判员 王 虹
二〇一七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陈梁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