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嘉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102民初211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12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京星,四川佛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滨江路金兴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007358887255。

法定代表人:胡文彬,执行董事。

被告:***,男,汉族,1975年2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原告***与被告***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案于2020年4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91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钟水亮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简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