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102民初211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12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京星,四川佛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滨江路金兴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007358887255。
法定代表人:胡文彬,执行董事。
被告:***,男,汉族,1975年2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原告***与被告***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案于2020年4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91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钟水亮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简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