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嘉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上诉人某某与被上诉人乐山隆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上诉人乐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1民终37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洪兵,乐山市五通桥区冠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鸿钧,乐山市五通桥区冠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乐山隆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龙游路66号A幢1层。

法定代表人:易雨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雁翔,男,198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滨江路金兴花园。

法定代表人:胡文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晓红,女,1980年2月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4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乐山隆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上诉人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上诉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20)川1102民初54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1年3月10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谭媛媛

审 判 员 刘一铭

审 判 员 周文勤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 琦

书 记 员 黄学勤